保监会再推新人身保险产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4年12月05日

  为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的管理,保监会近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0月22日。意见稿对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开发、审批、备案等制度上提出明确要求,对比此前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和保险行业协会内部征求意见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此次出台的新规在监管思路上与前者一致,但弱化了某些比较严格的规定,例如停止销售不佳的产品,长期健康险等待期不得超过180天,短期高现价产品不得报送等规定。

  一、产品审批报备须满足偿付能力要求

  两版意见稿中都规定了产品报送条件,保险公司报送保险产品审批或备案均须满足“两个150%”,即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和本季度末预测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不得低于150%。处于风险处置期间的保险公司则应按照风险处置工作的要求报送保险产品审批或备案。保监会将新产品报送或备案条件与险企偿付能力充足率挂钩,说明监管重视对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管控,约束保险公司要根据自身的资本状况与风控能力开展业务。保险公司要在产品开发时充分考虑产品对偿付能力的影响,避免过度开发高现金价值一类高资本消耗型产品,更多经营保障型业务,以防导致资金流动性风险产生。这也从侧面反映出监管层在积极推动的偿二代监管规则中的要求,偿二代征求意见稿中将流动风险定义为保险公司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获得充足资金,以支付到期债务或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的风险。这无疑对过度依赖高现金价值产品获取保费收入的险企将产生较大影响。

  根据公开信息披露数据显示,截止2013年末,在寿险公司中有90%的公司处于偿付能力充足II类水平(偿付能力充足率大于150%),有7%的公司处于偿付能力充足I类水平(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间),仅有两家小型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不达标。可见,新产品管理办法总体上对业界的实质影响不大。但需注意的是,这一规定对快速发展的中小公司带来较大压力,这类公司重点开发储蓄型保险产品,业务规模增长快,用于支持业务发展的资本消耗也较快,偿付能力压力很大。

  二、产品开发设计需符合消费者真实需求

  随着费率市场化的进程不断深入,监管部门以开放、包容的态度鼓励产品创新。但就此前市场上涌现出部分打着创新旗号的博彩类产品,例如雾霾险、熊孩子险、摇号险等不具备保障属性的噱头产品,予以禁止。保监会6月曾下发《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销售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本次意见稿明确规定了产品开发设计原则,产品开发设计应符合“保险基本原理、相关法律规定、保险消费者需求和保险市场实际”,“不得开发设计无保险功能作用、不利于消费者保险意识培育的保险产品”。另外,强调保险责任的设定要合理,保障范围应符合保险消费者实际需求,注重提升产品保障功能,责任设计要清晰明确、表述通俗易懂。由此可见,监管部门旨在规范保险公司的产品开发工作,要求建立健全产品开发设计管理机制,转变产品开发理念,以满足消费者真实需求和开发具有实质保障功能的产品为根本。

  三、产品开发设计问责机制更趋细化

  意见稿首次在产品开发设计方面明确了险企高层承担的责任,规定保险公司董事长对保险产品承担最终责任,保险产品应以正式公文报送保监会,公文应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签发。保险公司报送长期人身保险产品审批或备案的,还需提交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信息表》。若保险产品违反《保险法》及保监会有关规定,可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责令停止使用、半年内不得报送产品审批或备案的监管措施。而若保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精算师、法律责任人等相关责任人违反保险产品管理法律法规,保监会将予以处罚或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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