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细化保险机构投资风险责任人要求

发布时间: 2013年04月22日

  4月16日,保监会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风险责任人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保险机构投资风险责任人的资质条件、权利义务和风险责任。《通知》指出,风险责任人包括行政责任人和专业责任人。风险责任人应当具有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工作经历。行政责任人由公司董事长或者授权总经理担任,专业责任人由符合专业条件、能够承担相关业务决策风险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授权相关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同时,专业责任人还应当具有至少一项专业资质,包括注册金融分析师、金融风险管理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精算师、律师等资格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专业资质。但具备相关投资领域10年以上从业经历的,可暂不受专业技术资格规定限制。

  (中国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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